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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敖教导员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会议上的讲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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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0月19日在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已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分十个章节,四十八项条款,内容涉及了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消防档案、奖惩八个方面。其中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这两方面增加了部分新的概念和内容,同时也对其他六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可以说,《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和规范各级机关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下面,我就结合《规定》中的主要内容,做一下简单的说明:
一、“消防安全责任”是《规定》的重要要内容之一,其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是以各部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形式出现的,这是此次新增加的概念,在过去是没有出现的。同时在这个章节里,它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了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如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安排实施消防工作计划、确定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火检查、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和组织制定灭火演练等
另外条款中提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实际上指的就是各单位的副总经理(或副厂长),同时,也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了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总的来说,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二、作为消防安全管理这个章节来说,也是《规定》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打破了以往政府机关大包大揽的做法,把消防安全管理的主动权全部送给各单位自己的手中,由自己负责管理,因此可以说是一种全新的举措。同时,它对哪些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也做了界定的标准和细致的说明,如: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等。
同时,该章节对公众作、娱乐场所也做了相应的要求。如公众聚集所一定要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而作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一定要切记禁止动火施工。各单位对容易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要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杜绝火灾隐患。
三、《规定》中对各单位开展防火检查出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单位要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及更换药剂的时间。
四、《规定》中还要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增强广大职工的防火意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职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对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都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的专门培训。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六、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成绩突出的部门、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七、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同志们,消防安全管理与我们单位、集体和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紧密相联,因此我们要认真加以学习,贯彻落实《规定》的各项内容,加实推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制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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