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61号令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群死群伤等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贯彻落实《规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规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依法加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与《消防法》相配套的针对性、操作性、实践性、指导性很强的一部重要规章。各乡镇、各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全文,深刻领会《规定》颁布的重要意义及精神实质,把《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为加强对《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规定》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由郑奇平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戚军任副组长,毛苇、毛景云、郑学敖、徐坚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江山市消防大楼六楼,郑学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4022266。 

  二、明确职责,加强宣传 

  在《规定》宣传贯彻活动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查找自身消防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时调整管理思路和管理模式,要以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岗位责任制为重点,形成责任“链”,做到一环扣一环,一级抓一级,一级有一级的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格局。要建立和完善政府、行业、部门、单位的消防管理机制,强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我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秩序。 

  各行业、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行业、本部门的实际和特点,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开展《规定》实施工作;要确定一名素质较好的管理人员为本单位联络员,具体负责《规定》宣传贯彻实施的上传下达工作,并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上给予保障;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本行业、本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履行消防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各单位应认真对照我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对号入座”,主动按要求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及时公告“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有计划地举办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消防员培训班,指导和督促各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和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规定》宣传工作,使之成为一次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的宣传活动。 

  三、继续抓好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春节期间,各乡镇、各部门要以《规定》宣传贯彻工作为契机,加大管理力度,严密关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工作的进度,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教育部门应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预防火灾的警惕性。同时应结合春运工作,加强节日期间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氢气球的充灌、施放管理,杜绝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附件: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室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六)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常储存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商店。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竹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打火机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四)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达500公斤以上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点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固定资产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铁路、纺织、造纸等企业; 
 (二)营业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场所; 
 (三)支行级以上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