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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宣贯会上的讲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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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由第61号公安部部长令发布,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促进社会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切实把这部重要规章宣贯好、实施好,最近,市政府专门下发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天市防火委又专门召开会议,根据市政府通知精神,对宣贯工作进行再动员和部署,目的是请大家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深刻理解《规定》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及其精神实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扎扎实实地做好宣贯工作,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下面,我就我市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讲两个问题:
一、 要充分认识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促进社会各单位树立消防安全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公安部消防局在认真分析我国火灾形势,总结消防工作的经验教训,吸收多年来单位消防管理工作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定》,它明确了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规范了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是与《消防法》及《国务院重大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相配套的,针对性、操作性、实践性、指导性很强的一部重要规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是做好宣贯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我想大家首先应从以下几个层面充分认识颁布施行这部规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规定》的颁布施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加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等许多方面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经济成份和经营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元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趋势日趋明显;随着政企分开、企业改制等改革措施的深入实施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原有一些行业、系统管理部门被撤并或管理职能被弱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大量增多,企业逐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等等。客观上要求我们国家必须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改变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主要依靠系统和行业条条管理为主的体制以及按照上级指示、政策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方式。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也是如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企业还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其消防安全管理,都必须依法进行,以使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定》的目的,就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法制原则,运用法制手段,规范和加强社会各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社会消防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规定》的颁布施行是树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消防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从总体上看,消防工作仍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火灾危害依然十分严重,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今年一月份至二月份底我市就发生火灾87起,这不仅危胁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且直接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通过对近几年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分析,80%以上火灾是由于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引起的。深层次地剖析原因,主要是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淡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明确、不具体、不落实。相当多的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管理,侥幸心理严重,违章冒险作业,最终酿成重特大火灾事故。大量事实一再表明,尽管火灾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许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没有树立起来,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真正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从事物的客观规律来说,一个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的好坏,起决定作用的是单位自身,因为它是事物的内因,而政府的重视和公安消防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只是事物的外因,从根本上上说是决定不了社会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工作好坏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国家制定的消防法规,如果在每个单位都能得到自觉的落实,那么引发火灾的各种因素就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因此,我们必须从思想观念上和法律上确立起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所以,《规定》以明晰消防安全责任为核心,明确规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具体明确了其应当履行的的消防安全职责。同时,还要求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以建立起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责任人制度,形成责任“链条”,一环扣一环,环环抓落实,体现了责权一致的原则,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有利于保障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有人决策,有人管理,有人落实。
(三)《规定》的颁布施行为单位规范和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消防法》虽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具体和明确,操作性不很强,因此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难度较大。《规定》的颁布施行,为社会各单位依法规范和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系统的、操作性较强的法律依据。在适用范围方面,它基本涵盖了目前我国单位的各种类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管理方式的各类企业单位。在内容方面,《规定》汲取了多年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提炼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共性问题,从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消防档案等方方面面作了较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全面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四)《规定》的颁布施行为建立新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奠定了基础。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一部全面、系统地明确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责任的法规,加之受计划经济时期的思想观念和管理模式的影响,至今,在相当多的人们的头脑中,甚至是政府领导、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司法部门一些同志的思想观念中,还总认为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门的事情。比如,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精神,目前,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是根据消防监督人员的数量确定的,实行的是“一对一”式的定期监督检查,一个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长期包几个单位,似乎成了这几个单位的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导致管理和监督的角色错位。这种管理方式不仅造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不能反映客观实际,而且使社会单位不能很好树立起消防安全的主体意识,将自身应当做好的消防安全工作依赖于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本应是对全社会遵守消防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却成了对只占社会单位总量极少部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死看死守,把有限的警力陷在很小一部分重点单位里,结果是管了几个重点单位,失去了对整个社会面消防安全的宏观控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失控漏管。《规定》遵循消防工作的客观规律,根据单位的性质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实事求是地明确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同时,《规定》对单位尤其是消防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又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这样《规定》既明确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是其自身,也实事求是地确定了社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使得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从严自我管理的面宽了。据市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摸底统计,按照新的标准界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将是我们目前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7至10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通过监督实现对全社会消防安全的宏观控制。
二、要扎扎实实在地抓好宣贯工作,确保《规定》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话说明了立法的难,法律贯彻实施更难的道理。要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必须扎扎实实地做好宣贯工作。各单位必须要充分认识《规定》宣贯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按照市政府宣贯通知和这次会议的要求,立即制定宣贯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稳步、扎实地做好宣贯工作,务求取得实救。
(一)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宣贯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充分认识《规定》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规定》作为一次转变思想观念的良好契机。要安排专门时间认真学习《规定》,掌握《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以及宣贯要求,为做好宣贯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要围绕《规定》的宣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力争通过坚持不懈地宣贯《规定》,取得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明显成效。要高度重视《规定》宣贯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宣贯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确定一名素质较好的管理人员为本单位联络员,具体负责抓好宣贯工作的落实,名单于三月二十五是前报市公安消防大队,并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上给予保障,确保《规定》宣贯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大张旗鼓地宣贯《规定》,营造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
在宣贯工作中,各单位要认真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宣贯计划,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点组织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法定代表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其他重点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要督促各单位抓好对员工的学习和培训,努力使每个员工都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自觉遵守《规定》的有关要求。
各单位组织开展“《规定》宣贯月”活动,要认真准备,制定活动方案,精心组织部署。通过大造新闻舆论,组织人员参观消防站、悬挂宣传标语横幅等形式和活动,大造声势,进一步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法律责任意识。
(三)要抓紧研究部署,督促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主动申报备案是宣贯工作的重中之重。
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规定》施行准备中一项紧迫、艰巨、细致的工作。各乡镇政府、主管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应对本辖区单位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督促本行业、本部门认真对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公告,自觉“对号入座”,主动在规定期限内将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社会单位上报备案的情况进行核实的同时,加大消防稽查力度,对应当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单位,要采取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备案。对确定后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及时报政府备案,并通过报纸、电视、信息网等新闻、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告,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从5月1日起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本行业、本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履行消防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指导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规定》的要求。
《规定》于5月1日施行后,如果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意味着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指导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全面落实的过程中,尤其要督促、指导单位重点落实以下要求,充分做好施行准备工作:一是要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需要确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二是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制度健全、完善。三是要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四是要确定防火巡查的人员、部位、频次及内容;制作每日防火巡查记录。五是要做好防火检查以及记录的准备工作。六是要制作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情况记录,建立灭火器档案。七是要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等制度。八是要着手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同志们,宣传、贯彻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工作,而且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整体筹划,稳步推进,扎扎实实,卓有成效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尤其是要做好督促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界定标准的单位进行申报备案工作,为促进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进程,增强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整体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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