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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 么 是 61 号 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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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01 15:3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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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号令指的是由公安部部长贾春旺签发的关于颁发并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公安部令。 该规定是公安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分析我国火灾形势,总结消防工作经验教训,吸收多年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做法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单位、机关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意见制订出来的。该规定于2001年10月19日由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分十章四十八条,内容主要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的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消防档案、奖惩、附则等。
《规定》总的精神可以概括为三句话,即管理自主、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具体地说,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树立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规定》既明确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又规范了单位自我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体现了责权一致的原则,使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有人决策,有人管理,有人落实。二是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以消防责任制为主体,立足于自防自救,明确规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总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保障单位消防工作计划、经费、组织保障等措施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消防站管理人,由其负责分管消防工作,定期向驻地消防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具体实施消除火灾隐患。与此同时,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负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防火工作责任制,形成责任链条。三是明确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和标准。《规定》遵循消防工作的客观规律,根据单位的性质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明确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范围。自此,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模式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一对一”定期监督检查模式转变为定期抽样性监督检查,变被动检查为主动监督,变固定对象检查为灵活、广泛的抽样性监督检查。社会单位将通过贯彻《规定》实行责任自负、隐患自除,而消防部门通过依法监督规范社会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从而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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