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简报——第十一期


  
编者按: 
  随着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深入贯彻,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依法履行自身消防安全职责,不断规范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单位自身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有了明显转变,自防自救能力逐渐提高,单位的消防基础工作得以夯实。为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发展,吸引更多的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模式由督促申报转变为主动申报,大队本着"服务重点"的指导思想,根据《浙江省实施<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实施办法>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江山实际,对凡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并已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依法履行职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二OO二年五月一日起,在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各类消防行政审批、审核手续时可享受共11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此次大队出台的优惠政策可划分为三类,一是立等可取项目:⑴30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公共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装修和厂房(家庭作坊式企业)只需提供比例草图即受理审核,审核时限从原10个工作日缩减为随到随办,立等可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⑵六层及六层以下的普通纯住宅建筑施工设计消防审核自登记受理之日起,由原10个工作日办结缩短为随到随办,立等可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⑶申领《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时,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做到随到随签。

  二是缩短办事期限项目:⑴一般建筑工程施工设计消防审核自登记受理之日起,审核时限由原10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由原20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时限由原17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办结,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⑵30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公共场所室内装修和厂房(家庭作坊式企业)工程消防验收取消电气检测、防雷检测等验收条件的限制,工程消防验收可与开业前消防检查一并申报,其验收时限由原17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开业前消防检查办理时限并入验收时限内;⑶六层及六层以下的普通纯住宅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取消电气检测、防雷检测等验收条件,消防验收时限由原17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⑷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自登记受理之日起,办理时限由原5个工作日缩减为3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⑸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自登记受理之日起,办理时限由原15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长期准运证》自登记受理之日起,办理时限由原10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是取消前置审批、备案项目:对不致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部分审核、审批项目按照"先起步、后规范"的思想办理,改前置审批备案为后置规范。⑴取消对进江山承接消防工程的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只需对其有关资质进行验证;⑵取消除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建设项目外,"建筑项目规划许可证"发送前的消防审批;⑶取消经营消防产品的企业登记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