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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办 结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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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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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消防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程序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
(1)建筑工程所在单位地形图(1/1000),工程概况及简要说明;
(2)建筑工程项目1/500总平面图一式两份,计经委立项批文,城建规划部门戡测红线图一份;
(3)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送消防设计专篇;
(4)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没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填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5)设计任务书、说明书、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
(6)全套土建、结构、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7)按消防要求修改的变更设计联系单及修改图纸;
(8)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
(9)同时报送施工现场资料:
①工程现场平面图;
②工程施工方法说明书;
③工程施工计划书;
④工程施工用设备器材目录表;
⑤消防保卫安全管理责任书;
⑥消防保卫安全管理责任书;
⑦消防保卫负责人任命书;
⑧特殊工种施工人员资格证明;
⑨消防保卫管理方案(制度)
⑩灭火器材配备清单。
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
(1)填报《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经原土建设计单位签证认可的装修平、立、剖而设计图纸,装修节点详图,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3)原建筑物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
(4)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及有关证明;
(5)按消防要求修改的变更设计联系单及修改图纸;
(6)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高水平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
3、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将上述材料送窗口受理,报有关领导指定经办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由单位领导签发后,窗口发送。
4、审批期限:
从受理图纸、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在20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30日。如图纸、资料不齐,应在受理后3日内发《补送图纸资料通知书》,通知申报单位补送,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算起。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1、申报条件:
(1)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提供建筑工程、消防系统竣工图纸及有关图纸;
(3)吊顶内穿线敷设、防火分隔等隐藏工程验收资料,消防设施施工记录、高度报告等资料;
(4)消防机构签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批复;
(5)消防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电气、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消防设施计术检测报告,建筑材料防火性能检验报告,许可证或认可证,外省或境外消防产品还须有省公安消防机构鲂备案公告。
2、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上述材料后,报领导指定有关人员组织验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重要工程由联合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验收意见报领导签发,窗口发送。
3、审批期限:
受理上述材料后10日内按照国宝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完毕后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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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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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程序
申请从事生产、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申领经营许可证;申请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申领储存许可证。许可证每年验审一次。
1、申领条件:
(1)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并经主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2)厂房、仓库、储罐等建筑设施要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要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3)销售单位必须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仓库;
(4)按规范大小、生产性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5)配备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的安全专管人员;
(6)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
2、办事程序
受理上述材料后,报领导指定经办人员,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填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按消防机构签发的审核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报。
二、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程序
凡运输《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中所列的物品达到下列起报数的都必须事先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起报数为: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可燃、助燃为主要特性的物品全部签证;易燃液体140公斤以上;易燃固体、液化气体、腐蚀品50公斤以上;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5公斤以上;其它易燃液体、助燃、压缩气体一瓶以上。
(一)申领临时准运证程序
1、中领条件: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副本);
(2)驾驶员、押运员持有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上岗证或押运员证;
(3)运输工具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危险品三角标志灯;
(4)驾驶员、专管员、押运员持有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上岗证或押运员证;
(5)申请长期准运证书面报告(包括物品名称、数量等);
(6)年运输量30次以上或者年运输量50吨以上的单位。
2、办事程序及审批期限
窗口受理有关资料后,报领导指定经办人员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于10日内核发长期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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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开业、使用和申请举办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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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条件
(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或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审批,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灭火疏散预案;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办事程序
申请单位应在开业、作用或举办活动的6日前将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由领导指定人员实地检查,提出意见,领导签发,窗口发送。
3、审批期限
受理有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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